调查显示,个别公司在发布投资价格报告时,因分析师仅在投资价格报告上签名,并未实际涉及敏感信息,“署名分析师”并未履行跨境手续。 少数公司翻墙人员履行翻墙手续不及时或不完善。 开展保密方业务时,少数证券公司对限制清单的管理执行标准看似严格,但由于限制清单不是保密清单,可能会出现单次过度推进,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非法流动。
“对可以细化或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适用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 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中证协会及时跟踪,及时进行规则修改。 ”报告建议。
名册管理时间过度推进,导致信息泄露
此次调查报告指出了证券公司名单管理的四个问题
《指引》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保密方业务,应当在与客户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间,将相关项目涉及的公司或者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调查显示,少数公司限制了名单录入时间点为立项之日签订保密协议或入场开展工作哪个更早。 这看起来更严格地限制了列表的管理执行标准,但由于限制列表不是保密列表,过度推进入口点可能会导致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流动。
《指引》第18条规定:“因保密方业务而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者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行证券自营买卖另类投资等业务。”但少数公司仍然将自营股票对进入限制名单前持有的证券,允许按特定门槛出售,个别公司不限制进入限制名单前持有的证券的出售
《指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要求在规定时点满足规定门槛的“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者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调查显示,部分公司只将相应股票列入限制名单,不限制相应可转债可转债,多数公司不限制关联方企业债公司债或不具备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券类证券。
一些证券公司需要研究在名册管理中应用子公司的方式是否有效。 例如,一些证券公司对另类投资子公司的限制,采取将限制清单交给子公司自行人工核对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否有效有待验证。 同样,在这一机制下,观察名单如何应用于替代子公司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跨墙管理方面,报告也指出了这两个问题。 一是个别公司发布投资价格报告时,“署名分析师”因分析师只在投资价格报告上签名,并未实际涉及敏感信息,没有履行翻墙手续。 二是少数公司翻墙人员履行翻墙手续不及时或不完善。
很难把握规则的执行尺度
调查报告还指出了一些行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部分公司认为,目前信息隔离墙规则规定了比较原则,证券公司内部合规通风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对信息隔离墙的认识不统一,执行尺度无法把握。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子公司参与集团内各机构协同时,如何处理信息隔离墙与协同的关系?
父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隔离墙的机制和标准国内外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衔接新三板业务相关的信息隔离要求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公司在翻墙人员翻墙期间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有限,特别是在保密和监控机密信息传递方面。
建议及时对规则进行说明和修订
报告还对管理信息隔离墙提出了一些建议。
报告还建议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释或修订规则。 协会可以及时收集行业在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如出入单点监控措施限制范围大额持仓监控等,对要求可以细化或者更加明确的,通过适用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 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及时跟踪,及时进行规则修改。
通过委员会多角度推进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管理。 一是适应行业不断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及时扩大管理覆盖面。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新的业务层出不穷,各证券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复杂综合化,新的市场新的业务以及集团化对信息隔离墙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协会积极发挥委员会主动性,做好跟踪研究工作。 二是委员会通过调查等方式收集证券公司优秀的管理经验和实践案例,组织培训和交流,更好地指导全行业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
报告建议,鼓励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则底线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特点细化管理。 此次调查显示,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是一项包括制度流程措施技术系统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指引》作为指导自律规则,对于不同卷不同业务种类不同管理水平的证券公司,暂时完全统一
证券公司在遵循《指引》法规的敏感信息不当流动中,正在寻找不同的监管方式。 在不违反相关禁止规定,做好利益冲突防范的前提下,尊重实际操作差异,可以鼓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和内部管理的不同情况,细化和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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